文学与传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文化创意发布时间:2021-07-09浏览次数:38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202030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文件精神,根据《淮南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要求,加强毕业论文(设计)实践教学环节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论文(设计)包括主修、辅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

第三条 坚持践行“以本为本”,实现“四个回归”的原则,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强化本科生实践能力培养,着力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毕业论文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一)学院工作职责

1.制定本届毕业论文工作方案。

2.定期检查毕业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对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各环节实施质量监控,复查成绩评定情况。

4.组织评选本学院优秀毕业论文,向学校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

5.开展本学院毕业论文检查、整理、资料归档整理和总结工作。

(三)系(教研室)工作职责

1.安排指导教师,审查毕业论文选题的专业符合度、难度等,确定毕业论文题目。

2.做好毕业论文期间工作检查,督促指导教师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及时研究和处理出现的有关问题。

3.组织答辩小组认定不及格毕业论文二次答辩,确定最终成绩。

4.组织本系(教研室)毕业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做好本系毕业论文工作总结。

(四)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应全程负责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包括选题、开题、指导文献查阅、督促检查、指导撰写、评阅、参与答辩等。收集整理学生毕业论文工作的全部资料、成果,交本学院统一归档。

第五条 指导教师必须由有教学、科研经历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按职称级别分配指导学生数,中级不超过8人,副高级不超过12人,正高级不超过15人;初级不超过6人,且实行双导师制,合作指导教师须为高级职称。实践成果替代毕业论文的学生不包含在指导学生数之内。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所指导的毕业论文方向上应有一定的教学、研究和实务经验,从思想上、业务上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和学风,并对学生的学术道德行为负责。

第七条 学院可聘请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担任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校外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但必须同时配备校内指导教师,实行双导师制。双导师指导的毕业论文的进度、要求和质量由校内指导教师负责。

三、过程管理

第八条 选题工作。

(一)毕业论文选题应体现教学、科研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选题应与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

(二)“一人一题”是毕业论文选题的基本原则,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独立完成任务能力、避免相互抄袭的前提。

(三)毕业论文题目原则上应由指导教师提出,各教学系汇总后供学生选择;也可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点提出课题申请,但须经指导教师审核确认。

(四)申请在校外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的学生,必须在开题前向学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开题报告。

(一)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后,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查阅文献、收集资料、熟悉研究的相关背景。学生应主动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准备情况,教师提供针对性指导,在此基础上学生按要求撰写开题报告,提交指导小组(或指导教师)审核。

(二)学院以系(教研室)为单位,成立指导小组对学生的开题报告进行集中指导。指导小组(或指导教师)应从文献阅读量、材料收集、调查或设计方案、研究方法与手段、前期准备情况、论文研究计划等方面,认真审核毕业论文工作的可行性,写出评语,签署是否同意开题的意见。

(三)同意开题的直接进入下一阶段工作,准备不充分的不准开题,应重新准备。

第十条 中期检查。

每年4月初,学院统一组织毕业论文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应从学生的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论文框架是否形成等方面进行评价。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应提出警告、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查重工作。

(一)学院采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或其它“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

(二)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1.“总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下(含30%)者,视为通过检测,可以进行答辩;

2.“总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上者,视为检测不通过,不能进行答辩,指导教师应根据检测结果指导学生进行论文修改,修改后的论文须进行复检。复检后“总文字复制比”降至30%以下(含30%)者,视为通过检测,进行答辩。

3.复检仍未通过者,由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评阅工作。

毕业论文定稿后由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应从学生的态度、工作量、质量和应用价值等方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并给出成绩;指导教师审阅后,由系(教研室)主任安排另一位评阅教师进行评阅,提出评阅意见。

第十三条 答辩与成绩评定

(一)答辩工作

1.毕业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同意,方可安排答辩。

2.学院应成立以行政负责人为组长的答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答辩工作计划、答辩地点和日程安排。答辩小组以系(教研室)为单位组织进行,组长由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答辩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设答辩秘书 1 人(在岗教师,单独选派),秘书负责答辩过程中的记录与资料整理等工作。

3.对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认为质量差或存在严重错误,以及答辩小组认定准备不充分未通过答辩的,要组织二次答辩或延期答辩,二次或延期答辩成绩应及时报送教务处。

(二)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其中,“优秀”等级控制在毕业生总数10-20%。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绩记为不及格:

①参加毕业论文的实际时间少于规定时间三分之二及其以上者;

②未完成毕业论文任务者;

③查重率超过30%及其以上者;

④取消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者。

2.毕业论文的各项评分和总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小数四舍五入),毕业论文总评成绩按指导教师的评分(40%)、评阅人的评分(20%)、答辩成绩(40%)计算。参加二次答辩学生的论文总成绩中答辩成绩按第二次答辩成绩计算。百分制分数段中的“90-100”“80-89”“70-79”“60-69”“60 分以下”,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审定毕业论文总评成绩,并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2%

第十五条 成绩不及格的毕业论文必须重做,推迟一年答辩,答辩成绩及格及以上等级,方可根据《淮南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毕业手续。

四、毕业论文替代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实践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参加学科与技能竞赛、科学研究、创造发明、艺术创作等活动的积极性,允许学生用自己完成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替代毕业论文。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替代从严控制,下列认定的成果,可以实施毕业论文替代。

(一)学科与技能竞赛作品替代。学生代表学校以竞赛项目计划书或研究报告(论文或设计)的形式,参加学校认定的AB类省级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并获省级二等奖(含)以上;主持人(或排名第一)可申请替代毕业论文。

(二)学术论文替代。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国内三类期刊(含)以上专业刊物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由本人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必须以淮南师范学院第一署名单位),字数达到4000字以上。

(三)艺术作品替代。艺术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认定的三类(含)以上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艺术类作品(发表作品单幅不小于二分之一16开版面),或在文化部举办的全国艺术类作品展览中入选作品,或在省级艺术类作品展览中参展作品。

(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替代。申报并获准立项的国家级及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必须结题验收通过,项目产出的论文、研究报告等成果,主持人可申请替代毕业论文。

(五)知识产权替代。学生以第一发明人(淮南师范学院为专利权人)获得国际发明专利、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替代,可将创作过程等按学院要求形成文字说明材料替代毕业论文。

(六)其它方面替代。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申请替代毕业论文。

第十八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已根据《淮南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取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或替代公共选修课课程学分的,不再重复用于毕业论文替代。

第十九条 论文替代的申请程序及成绩认定。第七学期受理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替代毕业论文的申请工作。学生填写《申请表》→学院成立审核小组(不少于3人)审核、组织答辩、认定成绩→学院公示→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复核→学校组织专家审议确定。

五、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后,学生按照“毕业论文+毕业论文过程材料”顺序胶装成一册交二级学院存档,学院同时留存电子材料,保存期5年。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学院应及时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教务处。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正式文本定为A4纸型,写作与排版格式应符合学校规定的统一要求。字数要求:文科一般不少于8000字符。文科综述类论文不少于15000字符,调研报告不少于8000字符。以上字符数不包括参考文献、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文学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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